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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式住宅於九月底前要完成年度消防檢修申報
2015.07.15
依「新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五條」
本市依消防法應辦理檢修申報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依本局公告之各類場所辦法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期限表之規定,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並向本局申報。
依「新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九條」
違反第五條規定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台北市目前處於宣導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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